2018年头,李女士入住新购买的房子半年后,该房子卫生间下水道阻塞,从下水管返出恶臭发黄的粪便脏水。李女士打电话给物业报修,物业回复需求外雇人员来处理。由于等不及,李女士自己花费300元找人上门疏通。尔后,该房子卫生间每一至两个月左右就堵一次,因向物业报修无果,每次都是李女士自行处理,合计花费约3000元。
2019年10月,卫生间再次阻塞且冒脏水的量渐渐的变多。李女士以为下水管道存在严峻的问题,向物业阐明卫生间阻塞的原因可能是楼下或是下水公共主管道问题,通过与楼下业主洽谈后,翻开楼下卫生间主管道查看,发现卫生间内主管道上部卡住一块直径约为13厘米左右扁圆形水泥块,导致两年多来李女士家卫生间下水道持续阻塞现象。李女士以为:主下水管路归于公共下水管道,阻塞水泥块归于物业公司保护修理服务不到位。虽经业主屡次报修,物业公司并未完全查看主管路,给业主形成了经济及精神丢失。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: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补偿其已交纳的两年物业费、地板被泡等财产丢失、疏通下水道费用、误工费、精神丢失费合计1万余元。
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则: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,应当承当持续实行、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相应的丢失等违约职责。本案中,物业公司依照服务合同有修理公共设施的职责和职责,但其未依照合同约好全面实行合同职责,导致涉案管道阻塞、反水,给李女士形成了丢失,物业公司应予补偿。本案庭审过程中,物业公司与李女士已达成损害补偿协议,物业公司补偿李女士3000元。此外,因物业公司实行合同职责过程中存在瑕疵,故关于物业费应适当削减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个年度物业费的恳求过高,依据本案实在的状况酌情确认,依照年度物业费即2362.11元的15%予以返还,即返还354元。